新股东通过拍卖受让股权成为股东,原股东拒不承认新股东的身份,把持公司一切权利,所有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不经股东大会表决,不被承认的新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上海股权律师深入探讨这个案件。
案情概述:
原告:翟某
被告:螺某公司、阿某、孙某
2016年7月14日,翟某在债权执行中取得了债权人所持螺某公司41.25%的股份并变更了股权登记。
2016年9月13日,经工商局变更登记翟某成为螺某公司正式股东。
螺某公司法人阿某、实际控制人孙某长期拒不承认翟某的股东身份,所有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不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不告知翟某,致翟某应分红利减少(损失)约30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108346.10元。
翟某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翟某不是螺某公司股东,翟某只是螺某公司股东马某的债权人。
法院认为:
(1)法院在执行翟某对螺某公司股东马某的债权中已确认翟某的股东地位。
(2)阿某(公司法人)、孙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拒绝承认翟某是公司合法股东而导致翟某的股东权益从未实现,具有故意或过失侵害翟萍股东权益的客观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3)翟某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其可预期的资产收益未得到实现,法定孳息应当得到赔偿。
(4)翟某41.25%的股份股价为984964.59元,实际侵权期间从工商登记变更次日(2016年9月14日)起算,已超过22个月,法定孳息按侵权期间一至五年(含五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75%计算,阿某、孙某应当共同赔偿翟某资产收益损失984964.59×4.75%×22/12﹦85774.00(元)。
(5)公司是否盈利及翟某股份是否会产生红利,不具有必然性,不支持30万元的红利损失。
总结:
上海股权律师提醒:本案股东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赔偿基础在于股东拒不承认其他股东的身份,导致其他股东的股东权利落空,也就是对于股权的投资收益落空,因此赔偿股东可预期资产收益如投资款的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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