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分配“奖金”,未通知弱势股东,公司决议被撤销后,其他股东仍未返还“奖金”,弱势股东要求赔偿未能受到支持,这是为何?上海股权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概述:
2009年11月20日智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韩某占股41%、张某占股35%、胡某华占股6%、王某生占股6%、张某泉占股6%、胡某全占股6%,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泉。
2016年12月10日,智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决议发放2009年至2016年的奖金,其中张某泉10万元,张某12万元,胡某全6万元,胡某华6万元,任某5万元。
2019年6月17日,法院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实际系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但剥夺了韩某的分红权,故决议内容违法应属无效。
韩某认为张某、张某泉、任某、胡某全、胡某华五人通过无效股东会决议损害其分配利润权,按照该股东会决议,五人应按照持股比例赔偿其损失15.99万元。
被告辩称:
(1)韩某作为智某公司股东确实拥有利润分配权,但该分配权的前提是确定智某公司有盈余分配才能够产生利益,故韩某是否有权获得现金利益,尚未可知。
(2)生效裁判仅认定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所涉款项应返还给智某公司,智某公司根据相关经营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分配,韩某并不享有直接利益。
法院认为:
(1)案涉股东大会决议因侵害韩某的分红权而被认定无效后,案涉39万元款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决议进行分配。
(2)因为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五被告领取的39万元分红应当返还智某公司,该利益受损方应为智某公司,就该损失的诉讼收益应归属于智某公司,韩某对智某公司的损失收益不直接享有财产权利。
(3)故韩某要求五被告直接按照39万元对应韩某的持股比例,向其赔偿损失15.99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关于五被告人至今未将39万元返还给智某公司的问题,韩某可以通过依法行使股东、监事权利来维护智某公司的财产权利,但不能据此要求五被告直接向其赔偿15.99万元。
上海股权律师提醒股东擅自分配利润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股东直接要求赔偿股东的损失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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