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同意不得退出。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中途退出,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又该如何赔偿呢?上海股权律师带你来看这个案例吧。
2022年2月10日德某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鲁某出资45万元占股45%,沈某出资35万元占股35%,张某出资20万元占股20%任厂长。
三人在《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各司其职,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中途退出,否则由此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的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2年5月1日起,张某在未告知鲁某、沈某的情况下,未再到德某公司正常上班。
鲁某起诉认为张某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无法经营,公司总损失426700元,其中包括经营亏损76700元,租金损失及机器折旧损失共计350000元,造成其亏损192015元均是由于张某中途退出造成的,张某应当赔偿其上述损失。
被告辩称:
(1)张某是在提前告知其他股东之后才离开公司的。
(2)各个股东在2022年5月24日公司会议上已经确认了公司的总计亏损数额,各股东也同意按照持股比例分担亏损,故鲁某无权向其主张赔偿损失。
(3)鲁某主张的损失是从合作以来的整体损失,并非仅是2022年5月份的损失。
法院认为:
(1)作为厂长的张某,在未征得其他两位股东同意离开赛某公司,违反了《股东合作协议》的约定,直接影响公司的继续经营。
(2)鲁某主张的损失并非全由张某中途退出所造成的,例如正常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经营性损失以及正常的机器折旧损失。
(3)本院根据公司经营时长、机器折旧情况、租金亏损情况,酌情认定张某需向鲁某赔偿其因中途退出对鲁某造成的损失67500元。
上海股权律师提醒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如果股东在公司任要职,中途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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