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是股权纠纷中的常见类型,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又是股权转让纠纷的多发地带,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多样、争议也大,例如本案公司对外借款用转让股权的形式提供担保,是否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纠纷律师带你来看这个案例。
2012年1月10日,宏某地产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股东某润实业将其拥有的宏某地产75%的股权出资3000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与某润实业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全体股东包括某润实业、陈某、王某、宏润地产公司在该决议和宏润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之后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载明王某认缴3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
但宏某地产股东陈某称《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的“陈某”签字是伪造的,在未经其表决的情况下,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诉至法院。
王某辩称:陈某在《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表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其已将股权转让款2200万元支付给某润实业,并且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应驳回原告请求。
某润实业公司则主张2200万元款项不是股权转让款而是借款,并提供了2012年1月11日王某与某润实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某润实业将宏某地产的7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王某,以保证按时足额向王某偿还借款。如某润实业到期未能还款,无偿转让的股权归王某所有并由王某自行处置;如某润实业能够按期还款,王某应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受让的股权以同样方式无偿再转回某润实业。
法院除了确认上述借款协议的事实,同时查明2013年6月4日某润实业法人胡某向王某出具《欠条》,内容为某润实业2013年6月4日确定借款为2200万元,利息1470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3670万元。由此可以推断出双方没有因不偿还到期借款即产生宏某地产公司75%股权归王坚所有的结果,而是以《欠条》的方式对借款本息进行了重新确定并以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作质押,因此《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陈某认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股东纠纷律师提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尊重股东有限购买权,避免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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