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商事行为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但若为股东的配偶,是否需要对这类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呢?这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上海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件。
当事人:
原告:白某
被告:林某1、林某2、张某(系林某1配偶)
案情简介:
被告林某1与林某2于2009年共同投资成立某机械有限公司,林某1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浙江省某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清偿原告白某30万元的债务与利息,该公司未履行此义务;债权人申请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1和林某2拒绝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该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完全清算,因此法院裁定宣告该机械公司破产,并告知该机械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林某1与林某2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林某1和林某2对该机械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张某(即林某1的配偶)对林某1的上述债务也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公司两股东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尚可理解,那么作为公司股东配偶的张某是否也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呢?
法院裁判:
1、林某1与林某2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且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在股东配偶不具有该公司股东身份或实际控制人身份情况下,股东的配偶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对林某1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
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之债原则上属于侵权方的个人债务。侵权责任法具有惩戒功能,将侵权责任归责于股东一人,是对其侵权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进行惩戒,以防下次再犯。如果对侵权股东的配偶也予以惩罚,其并未参与侵权行为,或者完全不知情,也要承担责任,显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工商登记股权不能反映夫妻实际利益,夫妻离婚股权分割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