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所持股权,婚后因市场行情变动,股权转让产生溢价,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呢?上海离婚股权分割律师为你解析。
案情简介:
雷某与谭某原本为夫妻关系,雷某婚前持有A公司股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股权转让。后两人离婚,双方对雷某所持的该公司股权属于雷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异议,但对于因市场行情变动转让而产生的溢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
二审法院查明A公司自成立后,并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产生分红。对于两人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谭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雷某婚前取得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即便存在溢价或增值,从案件事实来看该溢价或增值属于自然溢价或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谭某不服,在再审中提交A公司的《公司年检报告书》,主张该公司自成立后账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流动资金、流动负债在逐年增加,说明其一直处于经营之中,因此雷某婚前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婚后增值属于投资收益,应予分割。
法院裁判:
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A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A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故谭某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A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A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
律师评析:
实务中,对于主动增值部分,若一方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股权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该股东经营劳动付出所得,或证明该股东婚内的股权转让价款相对结婚时的股权价值存在溢价、且溢价发生系因该股东的经营劳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