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股权不能反映夫妻实际利益,夫妻离婚股权分割以实际为准

夫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中载明一人仅占10%股权,夫妻离婚股权该怎么分割呢?法院是否会按照公司章程分割股份呢?上海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带你来了解一下。

 

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创办了义乌市某贺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原告基于夫妻关系的考虑,同意被告持有公司90%的股份,自己持有公司10%的股份。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因股权分割无法协商,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女方)诉称: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公司的股份,双方各占50%

被告(男方)辩称:二人共同成立的夫妻公司章程载明,原告(女方)仅有10%的股份,现公司所有财务账目尚未明确,原告即把公司财产转移,故不同意其占公司50%的股份,应由被告(男方)占90%的股份。

原告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章程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复印件等等证据材料,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未提交其他证据。

但被告认为公司章程中很多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是原告(女方)所签,而非其所签,银行开户均系原告(女方)拿着公司印章和被告(男方)身份证去办理的,故反对原告诉请。

 

法院裁判:

原、被告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以其夫妻二人为股东的“义乌市某贺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原告(女方)股份占比10%,被告(男方)股份占比90%。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依法作出离婚判决,但该判决并未涉及夫妻公司的股份分割事宜。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义乌市某贺卡公司系原、被告作为股东,没有第三方出资参与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公司”,其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除非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否则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配置并不能真正反映夫妻实际利益分配。

因此,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不能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现被告李某并未能证明双方曾有过财产约定,法院认定涉案公司股份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总结:

夫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吹夫妻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所约定,否则当二人发生离婚纠纷时,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配置并不能真正反映夫妻实际利益的分配,法院也并不一定会依据公司章程载明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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