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内受赠的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否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赠股权是否也是一样的规定?离婚股权怎么分割?上海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例。
2014年10月10日,朱某辰和夏某登记结婚。2016年11月6日,朱某辰的父母将持有的82%公司股权转让给朱某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9年2月28日,朱某辰和其父朱某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82%的股权转让给其父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9年4月18日,朱某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夏某离婚。后夏某另诉至法院,认为该82%的公司股权财产权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确认朱某明、朱某辰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朱某明称:2016年11月6日,同时签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供工商局备案,另一份才是真实反应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真实意图,另一份协议约定朱某辰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的目的为“提高朱某辰在银行的信用等级及含金量”。
夏某反驳朱某辰名下有多达五套房产,每套房产价值在千万元以上,其无需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提高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且朱某辰仅仅成为公司的股东却没有相应流水也无法增信其贷款能力。
那么该股权系由朱某辰代持还是朱某辰与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院认为,朱某辰于2016年11月6日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无偿受让了朱某明、刘某晴所有的82%的公司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朱某辰受让系争股权的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系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朱某辰辩称股权仅为代持,但《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并无夏某的签字,该协议签署三方系利害关系人,《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的真实性、朱某辰办理购房贷款与系争股权转让行为的关联性难以体现。且朱某辰在2017年获得涉案房屋产权后并未及时将股权转回,反而是在2019年起诉要求与夏某离婚之前才与父亲朱某明签订了关于系争股权转回的《股权转让协议》,有转移财产的嫌疑。转让的股权系夫妻共有,在未经夏某同意的情况下,朱某辰擅自将上述股权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夏某的权益,依法可认定为无效。
所以,受赠股权和受赠其他财产一样,如果未指定赠予一方的,也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