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夫妻股权分割协议协议,约定一方取得股权,但起诉至法院时,法院为何不支持其诉请?上海离婚股份分割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概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某(女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方)。
1. 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
2. 被告张某为A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63.1645万元,出资比例为1.23%;根据B公司章程,被告张某为B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340.61万元,出资比例为1.07%;
3. 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1)位于某市住房一套及室内财产归女方(原告)所有;
2)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66万元,B公司的股份36万元全归女方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债权270万元,其中100元归女方(原告)所有;
4)男方(被告)拥有婚续期间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盈利和资产。除去女方(原告)拥有的100万元,其余的都归男方(被告)所有。
后女方仇某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变更登记A公司、B公司的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原、被告应当遵循该协议书的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要求被告协助变更登记股权,涉及的两个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想将被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原告,须经有限公司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原告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原告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
二审法院同一审法院的观点。
总结:
离婚协议中若约定将股权分割给另一方,股权过户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将无法支持股权分割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