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七百多万拆迁款未分配,小股东应该如何维权?诉讼时效又该从何时起算?上海股权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张某华成立某养殖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2010年1月7日,在某养殖场基础上,成立协某公司, 股东张某华出资24000元,黄某出资3000元,张某出资3000元。
2010年6月4日,张某华将其出资额24000元减少6000元,各转让给张某1、张某2、陆某2000元,后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张某华持股60%,陆某持股6.67%。
2012年8月,协某公司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被政府全部征收,共获得拆迁补偿款七百多万元,全部被张某华领取。
2018年5月31日,协友公司注销,未清算。
张某华与陆某于2004年相识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分开生活。
陆某认为拆迁补偿款在没清算分配前全部应是协某公司净资产,张某华应支付陆某拆迁赔偿款477848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1)在拆迁补偿时张某华与陆某一起生活,为了多获取拆迁安置房,就增加了张某1、张某2、陆某为假股东。
(2)转让协议上没有陆某签字,章程修改没有陆某签字,股权转让款2000元也没有交付,故陆某非协某公司的正式股东。
(3)协某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时间为2012年8月,陆某就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陆某却在2020年6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1)根据陆某提供的加盖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可知,陆某系协某公司股东。
(2)协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张某华未提出协某公司在注销前存在债务,故该7164146.6元拆迁补偿款应视为协某公司的净资产,陆某理应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分配该拆迁补偿款。
(3)在协某公司未经清算之前,陆某有理由期待公司对拆迁后的补偿款进行分配,故诉讼时效应从公司被注销之日起计算,即陆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股权律师提醒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大股东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剩余利润分配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知道公司被注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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