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损害利益纠纷中,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其他股东股权被迫低价拍卖,该如何维权?上海股权律师深入分析这个案例吧。
案情概述:
原告:徐某
被告:丝某公司
2008年4月2日,由徐某出资660万元(22%)、管某出资300万元(3%)、顾某出资90万元(10%)、丝某公司出资1950万元(65%)设立了东某交易所,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2011年5月23日,丝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东某交易所的1950万股份转让给丝某集团。
2008年6月6日,澳某公司向东某交易所申请从事纺织原料及其产品电子交易,并申请开户交易席位为000012号及000013号。开户后,澳某公司未曾向000012号及000013号席位缴纳过交易保证金,后000012号及000013号席位共计产生45958068.21元亏损。
2011年12月29日,东某交易所与股东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院判令:徐某赔偿东某交易所710万元及利息损失。因徐某不履行上述判决,后丝某集团以4752000元竞得徐某的全部股权,徐某所持有的东某交易所660万股即22%的股权归买受人丝某集团所有。
徐某认为东某交易所4590多万元的亏损是丝某公司造成的,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东某交易所审计时,丝某公司指使东某交易所作了伪证,导致审计股价偏低,导致徐某的股份在司法拍卖时被低价处置。要求丝某公司赔偿徐某作为东某交易所的控股股东时,违法违规操作致使徐某股权损失2589361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被告丝某公司认为:
(1)审计报告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
(2)审计机构对于徐某提出的异议也进行了答复,徐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上诉,也被法院予以驳回。
(3)徐某所称的4600万元损失并未计入股权价值,如果计入股权价值将会比0.717元更低。
法院认为:
(4)徐某所述的“东某交易所多名高管造成公司4600万元损失”与东某交易所所述“我司存在应付账款4600万元”金额相等,含义相同,不存在徐某所称的“丝某公司指使下的东某交易所作了伪证”的情形。
(2)徐某无法证明丝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审计股价不当,并致徐某的股份拍卖时价值减损。
总结:
上海股权律师提醒:如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满足滥用股东权利及给股东造成损失两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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