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利益纠纷|股东恶意查封其他股东财产,股东如何维权

股东之间清算完财产后,心有不甘,仍不断发起诉讼,并查封其他股东财产,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因查封受到损失的,应该如何维权?上海股权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概述:

原告:金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股东金某公司与股东庄某公司因合作成立项目公司某丰公司而产生纠纷。

某丰公司已被庄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并已实际取得清算分配财产。

但庄某公司不断对金某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查封金某公司财产,后均以事实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告终。

法院审查认定庄某公司4次财产保全均系滥用权利的恶意查封,并在两案中判决该4次判决庄谋公司的某保险公司赔偿约5500万元的损失。

2017719日,庄某公司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对金某公司提起仲裁,并申请对金某公司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某保险公司以保函为庄某公司的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保函载明:担保金额(赔偿限额)为1200000元;如庄某公司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某保险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2017830日,法院冻结金某公司对新某公司的应收债权款项11006285元(以12000000元为限)。 

2017111日,庄某公司再次申请对金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某保险公司再次出具相应保函。

20171214日,法院依法查封了相关房产。

2018810日,因庄某公司难以证明金某公司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是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被驳回仲裁请求。

2019115日,金某公司以庄某公司恶意申请查封而某保险公司仍然为庄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主观恶意为由提诉至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担保错误查封损失2296747元。

 

被告辩称:

      (1)庄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我司据此作出的承保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2)我司在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金某公司在本案中将我司单独列为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金某公司主张的损失与庄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1)庄某公司仲裁中申请诉讼保全是否错误?

       (2)是否给金城公司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

     (1)庄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股东利益,因证据不足仲裁请求被驳回。

    (2)庄某公司曾多次对金某公司错误查封,仍在该仲裁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主观上阻止金某公司支配自己财产的恶意明显。故上述两次财产保全申请均属于错误查封。

     (3)由于庄某公司的错误查封导致金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经营涉讼房产,亦无法将其可获得的执行款项用于开发经营中,必然影响金某公司的经营收益。

     (4)某保险公司是两次查封的担保人,按照保函约定,某保险公司应与庄某公司连带赔偿金某公司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296195元。

 

       总结:

      上海股权律师提醒: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滥用股东权利恶意申请查封其他股东财产的,股东和担保错误查封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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