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分割|配偶代持的股权未能上市,需返还投资款吗?

      配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代持事项,并约定公司未能实现上市的,一方负责保证回报率返还收益,那么在离婚股权分割中,只返还收益,不需要返还投资款吗?上海股权律师深入分析这一案例。

 

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

被告:关某,女。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1128日办理离婚登记。当日,双方签订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约定:婚后享有的网信集团公司的B轮融资股份131882股(51.2万元人民币641兑换美金为8万美金,每股0.6066美元),该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股份的分割为双方各持一半,分别为40000美元(按照认购汇率,折合人民币256000元),认购网信理财65941股权。网信理财成功上市或合并后一年内,女方择机将代持股权65941股权转让男方。如果满三年仍未上市或合并的,女方负责按照认购股份金额×保证回报率15%(年化,按单利计算)×3年,与转让股权相关的全部红利及其他收益退还男方现金。

三年期限届满后,因网信理财未能上市,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购股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一、被告关某不应当返还原告购股款256000元。首先,在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被告需返还原告购股款256000元;其次,在原、被告二人购买案涉股权后,因为网信集团经营不善,相关股权严重贬值,约定的股权回购方也均未回购该股份,该股权份额至今仍由被告持有,故,在案涉股权未被回购的前提下,被告无需也无法将256000元的购股款返还原告。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要求被告返还股权相关权利,但该条款并未约定被告在案涉公司三年未上市或合并的情况下需要返还原告购股款本金256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案涉股权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相关收益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

 

案例总结:

上海股权律师提醒: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而本案中股权协议起草的并不完善,未能全面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才使得股权的处理无据可依。上海股权律师提醒重要离婚股权分割协议应当由专业的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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