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律师|股权价值严重低估 股东怎么维权

     股东转让股权前评估了股权价值,但是因大股东滥用权利,非法转移公司利润,导致评估的股权价值严重被低估近亿元,股东该如何维权?股权纠纷律师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概述: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通某矿业集团、道某选煤公司

2006125日,保某煤业出资300.00万元持股30%与通某矿业集团出资700.00万元持股70%共同设立道某选煤公司。

2008812日,保某煤业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道某选煤公司30%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

201082日,金某评估公司对李某持有的30%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价为2,764.19万元。

20101012日,李某依据该估价将其持有股权以2,764.19万元的转让给通某矿业集团。

股权转让后,李某得知:大股东通某矿业集团与道某选煤公司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将道某选煤公司利润转移给通某矿业集团近2亿元,导致李某转让股权价值被严重低估,起诉道某选煤公司、通某矿业集团共同赔偿股权价值经济损失9,871.51万元。

     被告辩称:

  (1)李某在分红时以及每年股东会审议公司财务时,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李某对通某矿业集团的上述行为一直知晓且实际接受的,不存在与公司恶意串通。

  (2)维权评估公司从所有者权益角度计算鉴定李某股权价值为12,635.70万元,但所有者权益损失不能等同于股东损失。

  (3)李健主张的损失数额是评估值减去案涉合同约定的对价所得,违背了契约原则和自愿原则。

     法院认为:

 (1)经司法鉴定李某30%股权价值为12,635.70万元,并披露了通某矿业集团与道某选煤公司进行不公允关联交易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2)通某矿业集团、道某选煤公司隐瞒了上述事实提供不实的财务资料提供给评估机构,致使李健转让的30%道某选煤公司股权价值被低估,共同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李某担任道某选煤公司的股东、副董事长没有及时发现上述侵权行为亦有过错,酌定由李某自行承担30%责任,由通某矿业集团、道某选煤公司连带赔偿李某股权价值损失70%责任6,910.05万元。

    总结:

    股权纠纷律师提醒: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让大股东承担责任,在新公司法下,公司的董监高可能也存在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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