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为公司债权人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31229日审议通过,自202471日起施行。

我们已经分别就公司的现股东、原股东、弱势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进行了四次针对性解读,详见:

《新公司法|为法定代表人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新公司法|为公司股东、董事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新公司法|为弱势股东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新公司法|为投资人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从新公司法修订的很多条款都可以看出来对债权人保护力度的加强,本文分别从公司股东、董监高、清算注销规定三个方面来看债权人如何保护利益。

 

先从公司股东方面

  1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公司法已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实务中,经常有股东控制多家公司,用亏损的公司进行交易,一旦有盈利就转移到其他公司,留给债权人的只有空壳。

那如何适用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并没有给出具体情形。

此前,最高院于201911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第2款给出过稍微详细的规定:“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但仍不够具体。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是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应用,最高院在该案例中明确指出,认定公司人格混同,需要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产三个方面高度混同。

期待新公司法生效后更完善的配套规定。

 

        2     

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不仅明确了股东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起5日内缴足,同时明确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问题,经历了从“保护”到“有条件允许加速到期”再到“更侧重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发展过程。

 

        3     

新修订《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此前,对于股东转让已届出资期限而未缴纳的股权,转让人的责任毋庸置疑。

现在对于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的股权,转让人的责任也明确了。如果转让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毫无履行能力的人,转让人也将承担责任。对于出资不足的,转让人同样无法逃脱责任。

 

      再从董监高方面来看

        4     

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款只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造成损失,并未明确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是否也属于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

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已经明确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均有连带责任。

另外,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但上述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仍然有待新公司实施后明确。

不过,对于债权人而言,最难的是如何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毕竟抽逃出资较为隐蔽且债权人不参与债务人公司的经营。这才是实务中最大的难题。

 

      最后从清算注销规定方面来看

        5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节选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包括组成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完成清算等。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当清算义务人没有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即违反了清算规定,这是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如果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董事才应负赔偿责任。

 

        6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大批公司即使被吊销了也不进行注销,一直放着。为什么呢?因为注销后,未履行的债务就会落到股东个人身上,而且是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债务的公司,绝大多数的选择就是置之不理。

现在登记机关可以对满三年的公司公告后再注销,但注意这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具体实施还要看登记机关。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同时对债权人追回现有未能清偿的债务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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