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
由于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实质性修改较多,我们在上一篇特别为公司股东、董事解读了相关条款,见新修订《公司法》:给公司股东、董事高亮的十大条款及解读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言人,重要性可见一斑。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也做了较大的修改,为此,我们特意为法定代表人高亮了相关条款,并且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相结合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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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补任的条款。
实践中,我们遇到一个极端情况,一家一人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既是法定代表人、也是执行董事,意外去世了。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决定聘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或者经理来担任,所以现在面临的局面是股东会无法召开、无法选任董事、无法决定聘请经理、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
如何避免陷入这种僵局呢?在设计公司股权架构和章程时,应提前做好规划,尽量避免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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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如何定义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去借款、提供担保是否也属于上述民事活动范畴?还有,法定代表人在变更过程中,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是否也由公司承受?
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当是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
就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言,还要看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
就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而言,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也就是对于相对人而言,担保必须要看到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否则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是一个万能通行证,可以不分青红皂白都算在公司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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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此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原法定代表人不肯配合签字,产生了非常多的变更登记纠纷。
此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可,不过前提是股东会决议生效。
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是股东,往往会极力阻挠股东会决议的生效,毕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控制权战役的关键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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