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公司法》|为投资人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31229日审议通过,自202471日起施行。

我们已经分别就公司的现股东、原股东、弱势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三次解读,详见:

《新公司法|为法定代表人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新公司法|为公司股东、董事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新公司法|为弱势股东高亮的条款及解读》

这一篇,我们来看看新公司法对投资人的投融资交易有什么样的影响?

本文的投资人指的是在公司设立后上市前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人。

 

  1  董事席位的重要性

新修订《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修订《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节选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原有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分治,新公司法更加与英美法系接轨,特别是该条款,更加靠近英美法系中的单层治理模式,也就是仅由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毕竟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存在感较弱,能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在单层治理模式下,如何合理设计治理架构避免董事身兼数职、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可参考新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第一百二十一条提到的“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投资人在投资交易中,可以要求投资公司中的董事席位,董事决议的表决是一人一票的,董事席位多少决定了董事决议票数。

 

  2  股权转让尽调前手出资情况

新修订《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投资人如果是通过从老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在尽调时要注意老股东之前的出资方式、出资是否到位、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变更至公司名下等,否则投资人需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当然,反过来老股东也希望投资人能够完成实缴或者在交易中预付实缴出资部分,再完成交易,毕竟互为连带。

 

  3  设置类别股,同股不同权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节选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以来可以同股不同权的,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修改后,也可以同股不同权了。同股不同权,又称为AB股,比如百度的A类股票的表决权是每股一票,B类股票的表决权是每股10票。

投资人可以根据投资标的情况设置不同的类别股。

 

  4  回购减资的例外设计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节选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规定减资以等比例为原则,但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可以例外,也就是可以不等比例减资,这一条款给投资人退出留了通道。

不等比例减资,又称为定向减资,我们在中提到定向减资是大股东损害弱势股东的方式之一,

投资界盛行对赌机制,如果目标公司及股东不能达到对赌目标,投资人有权让目标公司或者股东回购退出。九民纪要中提到“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没有例外规定,只有等比例退出的,那么投资人的退出可能陷入僵局。

另外要注意,例外条款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此前投资人如果只和部分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签订回购协议的,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可能存在风险。

 

新公司法丰富了投资交易股权的多样性(设置类别股),也为投资人退出预留了通道。我们持续关注后续实施细节。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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