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公司持股的子公司的债务是否属于转让方应该披露的范围?如果没有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带你来看这个案例。
2012年12月24日,蓝某公司与杰某公司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杰某公司将其持有的宏某公司46%股权,以10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蓝某公司。协议约定,杰某公司未披露的宏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杰某公司承担。宏某公司对外投资了某塘公司,宏某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
某塘公司因欠付项某等人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的承包应得利润被起诉,法院判定某塘公司欠付项某等三人承包费9266067.31元。
蓝某公司认为杰某公司未披露某塘公司的债务,导致其损失,于是起诉。
杰某公司称某塘公司系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杰某公司对宏某公司以及宏某公司对某塘公司均已出资到位,其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杰某公司向蓝某公司转让的是其持有的宏某公司的股权,约定转让时披露的是宏某公司的债权债务,杰来集团公司向蓝湖投资公司转让的系其所持宏光矿业公司股权,某塘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包含在约定的披露范围内。
其次,公司与股东为相互独立的主体,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并不涉及到股东责任的承担,除非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情形,也即某塘公司的债务由某塘公司承担,某塘公司的股东宏某公司以及宏某公司的股东蓝某公司无需承担某塘公司的债务。
所以,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的目的、意图确定披露的债权债务范围,并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否则起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提醒在起草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应进行尽职调查,避免发生案例中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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