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股权处于被质押的状态,还签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2年7月11日,张某将其持有的鑫某公司19%的股权出质给了金某典当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13年7月1日,张某与石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上述19%股权转让给石某,,转让款共计1350万元,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张某。
同日,张某和石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张某将代为持有石某从张某受让的鑫某公司19%的股权,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全部归石某所有。
鉴于石某未支付转让款,张某诉至法院。
石某称:张某所持有的鑫某公司19%股权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经设立了质押,依法不得转让,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当属无效,因此,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虽然依法被质押的股权不得转让,但这是物权法对股权作为物权处分的限制,并非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限制,即转让出质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不违反合同法故合同仍有效力,只是在物权领域其效力无法发生变动,股权不能实际发生转移,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金某典当公司不同意张某将质押股权转让给石某,该股权无法实际进行转让,造成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于股权转让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障碍,所以张某无权要求石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350元。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具备履行条件后,张某可另行主张。
所以,对股权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质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因不能实际转移股权,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未达到。当然,如果股权一直未能实际转移,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协议。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提醒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一定要对股权的状态进行调查,聘请专业的股权律师,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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