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置换为名,股权转让为实,签订意向后,一方迟迟不过户,导致置换的股份从700万涨价成1.8个亿,法院会如何裁判呢?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吧。
2007年11月1日,万某公司与长某公司签订《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约定:长某公司将其享有对第三方的5883.87万元的债权置换为万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700万股股份,股份附带的所有权利、权益一并转移给长城公司。
2008年12月12日,万某公司与长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万某公司的700万股份向长某公司质押,股份质押派生的红股及配股一并予以质押登记。2012年11月28日,长某公司请求万某公司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以不低于6.91元/股,700万股计算共计4837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万某公司同意回购以该股权解除限售期之日(即2012年6月5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作为回购700万股权的每股价格,但未履行。
2008年12月12日,万某公司与长某公司签订《意向协议》约定:万某公司向长某公司支付5250万元股权折现款,并支付保证金后,不再履行700万股的转股义务,长某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双方应签订正式股权折现协议。但长某公司依约履行报批手续后,万某公司未支付保证金及折现款、未签订正式的股权折现协议。
2013年4月1日,案涉的700万股由于增股变为1400万股。
后长某公司起诉要求万某公司按照《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赔偿1400万股份损失。
此时,按照《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1400万股的价值折合人民币相当于1.8亿,但如果按照《意向协议》,则万某公司只需要支付5250万元。那么应该以哪一份协议为准呢?
万某公司辩称:《意向协议》合法有效,并不因未支付保证金、不签订《股权折现协议》而不生效。长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作出批复,同意了股权折现方案,接受了万某公司没有支付保证金的事实,说明《意向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了一部分。《意向协议》已对《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修改并达成新的约定,即该协议生效后,长某公司对万某公司只享有5250万元的债权,而不能对案涉股票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即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案中指约定将来订立《股权折现协议》。《意向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意向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股权折现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支付方式,双方还需要通过签订和履行《股权折现协议》,来实现《意向协议》中约定的股权折现的目的,所以根据《意向协议》,并不能直接发生支付折现款的法律后果。
其次,《意向协议》约定了签订《股权折现协议》的两个前提履行条件,即由万某公司支付保证金,及股权折现方案需要通过长某公司的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直至长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万某公司始终没有支付保证金,双方亦没有签订正式《股权折现协议》的情况下,《意向协议》涉及的股份折现价格的内容自然对双方不具有拘束力,故双方仍应按照原《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继续履行。
无论是《股权折现协议》、《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实际都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思。股票存在特殊性,价值随时随地处于变化之中,本案股票是大幅涨了,但如果价值下跌,双方又会是另一方说辞,所以,确定性是我们法律追求的,及时按照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