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明确约定回购期限 错过后果如何

股权回购是商业交往中的常见操作,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的期限,但是一方没有如期履行,错过了期限,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7113日,金某公司与闽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金眸公司所持有的连某公司31.5%股权转让闽某公司,闽某公司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2.17亿元。

2017122日,闽某公司向金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同意给予金某回购股权的机会,在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一个半月期限内,金某公司有权回购上述所有股权,回购价款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溢价5000万元为准,收购公司应为具备实力的央企。如果到期无法完成回购,闽某公司承诺在回购期到期之日起四个月内付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款。

2017227日,金某公司向闽某公司发函,要求洽谈股权回购事宜。31日,闽某公司回函称:“根据《承诺书》内容,收购公司应当为具备实力的央企,并通知拟收购公司的央企提供实力证明,同时提供支付收购款等详细方案的书面要约,逾期没有提供上述材料的,视为放弃回购权利。”

519日金某公司发函称:“股权回购不存在具备实力的央企之条件限制”,要求“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即《股权回购合同书》文本之日起2日内,与金某公司签订《股权回购合同书》。

2017522日,闽某公司回函主张已经超过《承诺书》明确的回购期限(出具之日起一个半月),视为到期自动放弃权利。

闽某公司于201755日将其持有的连某公司99%股权以9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公司。

此后,金某公司于2017619日、726日,两次向闽某公司发出《关于连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指定付款函》,要求闽某公司将7100万元、1000万元分别支付给其他公司的账户中。该两份函件中载明:“上述账户收到贵司支付的款项即视为我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

20171114日,金某公司又出具《代付款声明》,载明:“贵司应付股本金2.17亿元。后续应付款项被法院冻结,后续应付款项请贵司根据法院相关裁定书要求汇入法院指定账号。如案件执行结束仍有剩余,请贵司将剩余款项汇入我司银行账户,则视为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

后金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承诺书》回购连某公司100%股权,同时要求闽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717.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10.6万元。

 

闽某公司称:金某公司不符合回购条件且回购期限已届满。金某公司发函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款,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承诺书》的回购条款。

 

法院认为,金某公司在2017519日第二次提出回购时,已经超过《承诺书》载明的回购期限,而且也未对闽某公司522日的回函提出任何异议,要求继续回购。相反,金某公司先后发出两份函件,要求闽某公司依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表明金某公司选择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所以,要注意股权回购协议中的回购期限,当然,也要在起诉之前评估案件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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