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有其他股东身份证原件代签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例。
2010年3月,鑫某公司将其持有的泛某公司70%股权中的20%转让给左某和温某,后各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泛某公司股东变更为鑫某公司持股50%、百某公司持股30%、左某持股10%、温某持股10%。
2014年8月8日,温某持左某的委托书办理了股权转让,委托书载明“本人左某特委托温某先生前去办理自愿退股事宜”,委托人上有左某签字和盖章。
2014年8月12日,左某与鑫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左某将泛某公司10%股权共100万元出资额,以零万元转让给鑫某。
2014年8月15日,泛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和温某前往县监管局办理了该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左某和温某均退股,泛某公司股东变更为鑫某公司和百某公司,泛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刘某(持股70%)、刘某2(持股15%)、季某(持股15%)。
左某称,委托书和2014年8月12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均非本人签字,于是起诉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起诉后,法院查明委托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是温某签字的,当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代理人温某当场出示了左某的身份证原件。
鑫某公司、泛某公司称:温某是经过左某授权的,《委托书》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温某持有左某身份证原件是否视为获得左某的合法授权呢?一审和二审法院持相反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左某称从未将身份证件原件交予温某,但基于温某在股权变更登记时确实持有左某身份证原件,所以推定左某对于股权转让事实表示认可,且工商变更登记也已经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成立并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温某2014年8月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当场出示了左某的身份证原件,但左某未出具委托温某办理股权变更的委托书,亦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诉争股权转让协议系左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诉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纠纷律师提醒: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由股东本人或合法授权的人签订,否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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