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能解除吗?

      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中未支付到期款项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是买卖标的是股权,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那股权转让协议能解除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带你来看下面的案例。

 

      汤某与周某于20134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持有的某电器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即201343日付150万元;201382日付150万元;2013122日付200万元;201442日付210万元。

      汤某于201343日依约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后续未按时履行,周某多次催告汤某仍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于同年10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不支付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汤某即向周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起诉要求确认周某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诉讼中,汤某仍按照约定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周某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某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

     2013117日,某电器公司工商登记中,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

 

      周某称:《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汤某逾期未支付金额超过了分期支付的总股权转让款700万的1/5,所以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那么周某能否解除《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呢?一审法院依据周某提出的有关解除合同法条规定支持解除,但二审却改判周某不能解除,再审也维持了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周某不能解除《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理由如下:第一,尽管案涉股权的转让形式也是分期付款,但由于本案买卖的是股权,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对案涉《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宜简单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第二,本案中,双方订立《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合同目的是将周某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汤某,该合同目的能够实现。逾期支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汤某均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且相关股权登记也已经变更至汤某名下。第三,从诚信角度,即便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67条之规定,也应首先选择要求汤某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第四,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涉案股权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如非一方根本违约行为,动辄撤销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股权转让纠纷律师提醒: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内容,其最根本的特征是标的物先行交付,也即在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实际控制货物后,出卖人收回款项的风险加大,法律赋予出卖人在一定情形下规避风险的措施,包括解除合同和要求一次性支付货款,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买受人之间的利益,不适用于公司法中涉及股权买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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