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且约定解除优先于法定法定解除,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即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那任何违约都能解除吗?股权纠纷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2017年12月2日,邝某与九某公司、某森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邝某将其持有的某森公司70%的股权转让予九洲公司。九某公司以1.5亿元现金及某2000平方米不动产(使用权)支付。本协议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30%,同时九某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筹措1.38亿元解除某森公司的股权质押。2017年12月19日,九某公司支付1.38966亿元解除案涉70%股权的质押。
但九某公司认为邝某移交某森公司资产时某森公司资产贬损2500万,同时某森公司在评估日后新增的2000万元负债,严重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因此九某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2018年1月14日,邝某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8年1月31日,九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
邝某辩称:某森公司不存在现金短损或股权价值短损、协议外负债的情形,九某公司迟延付款1250万元属于严重违约,故解除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即可解除合同,这个条款意味着任何一方只要有任何违约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论违约程度轻重、损失后果大小,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实质着眼于只要发生了违约,则守约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将所有违约行为不加区分同质化,必将造成解除合同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故该条款是对解除条件约定不明。
九某公司虽未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其为解除案涉股权质押支付1.38966亿元的义务,仍然表明了具有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意愿。
因此,九某公司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继续履行。
股权纠纷律师提醒:合同虽然约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即可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仍然需要结合违约行为轻重、损失大小来判断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从而判断合同是否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