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位客户,却正是由于在某平台上销售二手仪器而被起诉,原告认为其侵犯了商标权,诉讼请求是标准三件套: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
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我们主张不构成侵权背后的逻辑并不简单。
知识产权侵权抗辩中有一个原则叫“权利用尽“,也就是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产品首次出售后,相应知识产权已随产品合法地进入了流通领域,第三人再次销售不视为侵权。
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以避免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
“权利用尽“经常和”合理来源“作为一个组合拳来使用。假设有人告你产品侵权,你说产品是我从正规经销商处购买的,有订单、付款记录和发票,证据齐全,构成合理来源。购买之后无论我是愿意送人还是愿意再以其他价格转卖给别人,二手转三手亦或是四手、五手...只要是通过合法渠道流转而来的,且保持商品的完整性,则最初的权利人无权限制这个产品的流转。
那么,问题来了,翻新产品是否涉及侵权呢?
判断正品翻新侵权与否有两个标准,一是商品本身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有没有经过重大改造,是否影响权利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和用户体验;二是商品表面的标志(一般是商标)是否发生变化。
举个例子,某品牌的皮包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产生了磨损,皮包翻新后被再次出售,由于翻新行为没有使商品的质量功能受到影响,也未阻碍权利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发挥,因此不构成侵权。
至于假冒产品,再怎么翻新也是假冒的,构成侵权。
问题又来了,购买他人的知识付费产品再出售是否也属于“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并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而是对作为有形载体的产品销售、使用权利的用尽。知识付费产品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购买后再出售,实际上是侵犯了复制权,所以权利用尽不适用于以音频、视频等作为无形载体的知识产品。
最后我们要提醒的是,虽然销售二手产品不涉及违法,但如果宣传为全新产品的,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