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中最容易犯的错误,刘润也中招了?

这是严绿臆律师的第19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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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业顾问”刘润在2021年1月31日发布了一篇文章《创业分配股权,别再犯这些错误:一文讲透股权设计的3大逻辑》(下称为“该文章”),提到按照每个人的贡献确定股权比例,并列举了7点贡献因素,但其中的6点(召集人、创业点子及执行、迈出第一步最难、CEO/总经理持股更多、全职创业最有价值、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作为获得股权的因素在我看来有不妥的地方。
我们分情况来说:
首先,需要知道股权是如何形成的。
股权是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而股东出资又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以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可以评估,二是可以转让,三是法律、行政法律不禁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该文章中的六点贡献因素(召集人、创业点子及执行、迈出第一步最难、CEO/总经理持股更多、全职创业最有价值、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都不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股东不能因此而获得股权。
其次,不同情况下股权的侧重点不同。
说起股权,股权到底是什么?简单来说,股权的定义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经理管理并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个人认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其股权含义的侧重点不同,初创公司侧重于出资,发展中公司侧重于表决权、知情权,成熟公司则侧重于分红权。
不同类型的股东,对于股权的关注点也不尽相同,一般创始股东更关心表决权,而投资人更关心分红权。
我国公司法给予有限公司充分的自治权,这为“同股不同权”奠定了基础。
如果一定要考虑不同股东对于公司发展所作出的不同贡献,可以在分红权或表决权中得到体现。例如主要负责管理和执行的股东,可以考虑多给予一些分红权,出资占大头的股东则可以考虑多给予一些表决权。
分红对应的是多劳多得,干的多,得的多,所以让负责管理和执行的股东多分红。
表决对应的是风险承担,出资多,风险大,所以让出资较多的股东多表决。
最后,千万不要混淆股东身份和劳动者身份。
股东全职工作时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但仅仅因为全职工作就增加股权似乎不够服众,毕竟可能发生“身在曹营心在汉”的情况。
如果是投入时间管理运营公司的股东,按照岗位职责的市场价发放工资即可,全职发全职的工资,兼职发兼职的工资。
如果是投入了除时间之外的其他资源,带来了业绩的股东呢?这种情况下,又回到了我们前面说的“多劳多得”,可以在升职、加薪、绩效、分红上体现。
如果是没能带来业绩,没有功劳、只有苦劳的股东,那么市场是残酷的,别说增加股权了,就是升职加薪可能也希望渺茫。毕竟,有本事的人,都敢于用业绩说话。
听见不同的声音,分享不同的见解,希望我的想法可以带给你一些启发或思考。
祝愿每一位创业者的创业之路都是一片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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