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股权、期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上)

这是严绿臆律师的第27篇文章
问题背后总有解决方案

 

本文要点如下:

1、四个家喻户晓的因未处理好婚姻中的股权问题而影响企业发展的商业案例
2、配偶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产生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配偶婚后取得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4、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不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转让?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6、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踏上了创业的道路,期望紧跟时代脚步,发展壮大自己的事业。对于很多家庭而言,股权渐渐成为了家庭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也有不少人因为婚姻状态的变化,继而引发了公司的股权纠纷,甚至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巨大而不可磨灭的影响。我们先来看几个因为没有处理好婚姻中的股权问题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案例:

当当网

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微博宣布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公司股权。

李国庆继在访谈中“怒摔水杯”指责妻子俞渝逼宫将自己踢出管理层后,2020年4月26日,带领几人在当当网办公室带走几枚公章,并宣布接管公司,成立新的董事会、通过新章程。曾经共同奋斗的夫妻,现在因为股权、公司管理权等闹的势不两立。

股权是否能平分呢?

●土豆

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在结婚之前创立了土豆网。2010年,土豆网风头无两准备赴美上市之际,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的妻子起诉要求分割38%的股权,离婚大战持续了几年,王微付出700万美元的代价才了结,但是土豆网的发展已经错过良机,最终被竞争对手优酷收购。此后在投资圈出了“土豆条款”,即要求创始股东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离婚不能要求分割股权。

这个土豆条款效力如何?婚前取得的股权配偶有权利分割吗?

●赶集

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在与妻子王宏艳离婚前,将个人名下的鑫秀伟烨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弟弟杨浩涌,让鑫秀伟烨公司变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是,王宏艳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杨浩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那么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不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转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真功夫

真功夫前总裁蔡达标与妻子潘敏峰离婚前各拥有真功夫25%的股权,二人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蔡达标切实履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的权利义务归蔡达标”,后潘敏峰发现蔡达标未履行义务,于是起诉要求返还大半股权。法院虽然也受理了,但潘敏峰能要回来吗?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还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股价等。因此,处理好共同财产问题不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更是企业、投资人关注的重点。

围绕案例中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法律上的规定。

1、婚前取得股权

婚前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吗?应如何分割?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不是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呢?

通过检索,多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若股东投入了一些精力,股权增值应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如何确定股权的收益和增值部分的价值及分割呢?

提出分割的一方应当举证,比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融资中的估值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婚后取得股权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取得的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虽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适用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还是公司法,产生的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篇解释第七十三条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上述规定是基于夫妻双方协议同意对股权进行分割并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适用,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无法协商一致如何处理,毕竟无法继续当夫妻的,大概率上也是无法再一起合作的;

二是这里的过半数同意可能与公司章程发生矛盾(如公司章程约定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么是以公司章程为准还是以解释为准呢?

对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一案中做出了回答,“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那么如何确定分割的股权价值,以什么时间作为基准日呢?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70号中说到:婚姻关系解除后,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请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为确保股权价值变动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控股方利用自身便利损害另一方利益,应以起诉分割财产之日作为股权估价的基准日。如果不以本案起诉日为基准日,客观上有可能加大另一方利用自身便利地位损害对方利益的道德风险。

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将股权转让授权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这也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3、受赠所取得的股权

婚前受赠取得的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处理情况和1一致。

婚后受赠或继承取得股权,如果受赠或继承明确给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未明确的,属于共同财产,处理情况和2一致。

受于篇幅限制,下一期我们将继续分析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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