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某公司起诉茅某就是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这个案件的第一重困难在于大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高管,还掌握公章,小股东怎么以公司名义起诉?
好在小股东是监事,公司中的三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是互相制衡的,监事可以在接受股东的书面请求后代表公司起诉。
第二重困难在于小股东不实际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怎么提供切实可信的证据材料?
我们在《创业是为了什么?公司不分配利润怎么办?》这篇文章中说过一个办法,先以股东知情权名义起诉,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材料。
案例中提供了另一种做法,向税务机关举报,待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把税务处罚决定作为为证据落实董监高的不当行为。
第三重困难在于即使有了税务处罚决定书,怎么得出具体请求金额呢?
提出司法审计申请,由法院指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收到审计报告后再变更具体的诉讼请求。
第四重困难的产生也有小股东的部分原因,公司成立近10年才想起要分利润。时间可以带走痕迹,让很多证据消失。
最近,克服重重困难之后,此案经过两年左右时间,才换来一个对小股东公平的判决。
思考一下:如果在最后一关司法审计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可以制衡大股东呢?可以采取刑事自诉吗?还是根据现有税务处罚决定做出对大股东不利的判决呢?
我在查阅一些案例时发现一个特点:每个案件都不是孤案,这些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只有一个案子,一旦诉讼,往往会全面爆发,五个、十个、甚至几十个,所有的矛盾都是积怨已久,说到底都是利益之争。
所以,小股东要抓住公司法留给公司章程的自治机会,对任职公司的高管权限做一个限制,特别是财务上的权限,有了约束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