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这类债务,股东出资可能加速到期

这是严绿臆律师的第37篇文章
问题背后总有解决方案
现有公司认缴制下,司法实践多数认为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如果公司对外负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只剩下股东出资未到位的话,债权人除非申请破产,否则股东不必要即刻出资。若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时间是在2099年之前,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就只能等着了。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极少数的例外情况

但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在一份生效的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确认骀某公司欠刘某工资、赔偿等,但刘某申请执行后发现公司人去楼空,无任何资产可以执行。之后,刘某发现,骀某公司的股东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目前两股东都未出资,于是申请法院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最终也确认两股东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件的突破性在于:

一、劳动债权相对于公司的普通民事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报酬也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受偿,所以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情况。

二、相对于其他商业交易中,交易一方可以提前查询交易对手的工商信息以确认自己的商业风险,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多数劳动者在求职时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求职时预先查询股东的出资情况是对劳动者的过分苛求,明显不公平也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三、走破产程序不利于劳动者民生权益的及时实现。

所以,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债权的,未出资的股东不要心存侥幸,这意味着你的出资义务很可能会加速到期,即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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