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在一份生效的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确认骀某公司欠刘某工资、赔偿等,但刘某申请执行后发现公司人去楼空,无任何资产可以执行。之后,刘某发现,骀某公司的股东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目前两股东都未出资,于是申请法院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最终也确认两股东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件的突破性在于:
一、劳动债权相对于公司的普通民事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报酬也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受偿,所以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情况。
二、相对于其他商业交易中,交易一方可以提前查询交易对手的工商信息以确认自己的商业风险,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多数劳动者在求职时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求职时预先查询股东的出资情况是对劳动者的过分苛求,明显不公平也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三、走破产程序不利于劳动者民生权益的及时实现。
所以,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债权的,未出资的股东不要心存侥幸,这意味着你的出资义务很可能会加速到期,即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