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日本国公民和中国公民龚某在2015年签订了《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由日本公民出资380多万购买格某公司的股份,并委托龚某管理,但收益全部归日本国公民。虽然名为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但从约定的事实来看,实质上是股权代持。在格某公司上市过程中,龚某多次承诺不存在股权代持。双方因为代持利益纠纷闹上了法院。
《证券法》明确禁止隐名代持股份的情况,证券市场是针对广大投资者的公开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是影响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股票价格的基本因素,代持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应认定无效。
那么,股权代持无效后应该如何处理股份及争议呢?
首先,合同无效后,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财产状态,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因此股份应归于龚某所有,龚某作为格某公司股东所做出的一切决议有效。
其次,代持股份在代持期间未产生亏损,反而有收益,所以龚某应当返还日本国公民2005年出资的380多万。超出的收益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原始股份是由日本国公民出资,且双方关于收益与风险的约定比较明确,如果亏损也是由日本国公民承担,遵循了风险与收益一致原则,因此日本国公民可以获得投资收益的大部分即70%,龚某虽然没有出资但也有苦劳,可以获得小部分投资收益即30%。
看完这个案例,是不是觉得即使代持无效,也还能赚上一笔呢?
那是因为这个案例中的代持股权没有亏损,反而有大幅收益。投资有风险,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识,投资能够获得收益的只是少数,如果投资发生亏损,亏损部分如何承担?
有过错的赔偿无过错的;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快到手的一个亿飞了,还是股权代持惹的祸》一文中就讲了这样一个案例,案例中的陆某和陈某都有过错,均承担部分责任。
那双方有没有可能都没过错?
都没过错,合同能无效吗?
所以,如果代持股权发生亏损,委托代持方、受托代持方都要承担损失。
不管是投资还是股权代持都是有风险的,投资者或代持者除了要了解风险并符合监管要求,在做出决策时也应慎重,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给自身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