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财务检查权与股东知情权

这是严绿臆律师的第45篇文章

让商业法律通俗易懂

实践中,中小企业的股东身兼监事的情况不在少数,在对公司财务的知情权方面,股东或监事权利在法律中均有相应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具有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

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看起来,监事财务检查权和股东知情权没有太大差别,但在行使权利时仍存在差别:

一、监事的财务检查权范围和股东知情权范围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而监事财务检查权的范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财务检查权的范围,例如包括公司会计账薄、原始凭证、审计报告等,也可以增加监事有权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

从以上可以看出,可以在章程中创设监事财务检查权的具体内容,这种情况下的监事检查权范围可能会超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二、行使权利的方式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需要满足前置条件,即向公司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公司拒绝后,股东方可起诉。

监事财务检查权的行使方式是否有前置条件,未有明确规定,从立法本意而言,不应有前置条件。

三、救济途径

从公司法的本意而言,监事(会)是基于公司利益出发,对公司的董监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属于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行使监督权的利益归属于公司,监事个人本身无利益,监事在行使权利受到阻碍时,如寻求起诉,从笔者检索的多个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法院驳回监事的财务检查权。

在(2020)赣04民69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监事或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宜予以司法干预“。

唯一一个案例支持监事财务检查权的是该监事同时具备股东身份,股东知情权获得支持的情况下,法院确实没必要驳回监事财务检查权。

如果监事行使权利受阻,如何处理?

可以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方式解决。 

股东知情权是法定的股东权利,不可剥夺,在受到侵害时起诉完全可行,且除了不正当目的外,基本上都能够得到支持。

公司法既然赋予监事财务检查权,但在该权利行使受到阻碍时,却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没有救济,何谈权利”。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可以趁修订之际,献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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