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业法律通俗易懂
经常有人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了,名下莫名其妙有了一家公司,成为了法定代表人;或者原来在公司上班,老板说器重他让他当法定代表人,但是离职好几年,还不把他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掉;或者帮朋友忙当几年法定代表人,但是现在公司发生诉讼,担心有风险,朋友却不想帮他换掉法定代表人。
这些非自愿被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在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可能因为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法院判决而受到牵连,一旦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将直接影响个人生活。
那在发生此类事情时,如何处理呢?
上海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中认为,原告没有参与过被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让原告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符,背离了立法宗旨。其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讲,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被告的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被告处领取任何报酬,但原告作为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所以支持原告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请求。
但不同法院,也可能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还是顾虑判决是否能得到执行的问题,我们在后文说明原因。
如果同时被冒用当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呢?
如存在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但因实践中冒用手段多样等很多原因,工商部门未必可以给出实质性的处理结果,是否能成功撤销登记还要看实际处理情况。
如通过诉讼途径,直接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内部自治事务,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例如知情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等方式解决,在还未穷尽公司内部自治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司法一般谨慎介入。
如果员工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同时担任董事的,还需要注意什么?
还要注意“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依据是公司法第45条第2款,本条立法本意是在于维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董事人数不足导致出现决策僵局。但目前有判决表明,如因股东之间存在矛盾、长期消极不作而无法形成任何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若再将法律规定作为“绑架”董事身份的手段,则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将严重失衡,在此种情况下,董事辞任、离任不再受到限制。
若法院判决支持了请求,行政部门能支持变更吗?
很遗憾,实践中行政部门还是无法变更的,这也是前文所说很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的顾虑。行政登记中法定代表人不能为空白,在公司内部无法作出决议由具体某人来接替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也不能径直安排公司内部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
但是,法院判决至少可以用于证明在某个时间点之后,法定代表人已不再代表公司,公司之后发生的债务行为不应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公司的失信行为也不再影响原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