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业法律通俗易懂
我们在《创业是为了什么?公司不分配利润怎么办?》那篇文章中,说到分红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在没有提交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时,法院一般不支持股东要求分红的诉讼请求。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最高院认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
居某立公司起诉太某公司盈余分配一案中,太某公司有7千多万可分配的巨额利润,但李某控制太某公司,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在不存在合理事由的情况下,将5千多万元款项转移给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给股东居某立公司造成损失,符合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但如何确定公司的盈余数额呢?
我们在很多文章中提过股东权利中最关键的权利—--财务知情权,股东可以先通过行使财务知情权获得相应的财务资料后,再通过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定盈余数额。
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是否有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同时还是董监高的,还可以依据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条款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强制盈余分配的判决会是什么样的?
在具体分配中,法院还会考虑到公司法关于分配利润的程序,比如先弥补亏损、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所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判决具体分配数额,或者判决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如果公司未能作出的,可以某一个查明的数额作为标准进行分配。
法院强制分红作为公司分红的例外情况,在实践中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可能由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通常比较隐蔽,证明的难度较高;但任何情况下,股东不要忘记行使股东知情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