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业法律通俗易懂
这个问题很重要!
大部分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不足以支撑公司的长久发展,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能是100万、1000万,但很可能股东的投资会超出注册资本,若超出注册资本的投资性质不明确,则在股权转让、分配利润或是清算等每一环节中,都可能不明不白,还可能涉及抽逃出资风险。
超出部分属于出资还是资本公积?
这对利润分配关系重大。
假设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原本甲方出资40万即可,但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大,甲方追投了100万,乙、丙因资金困难,还是只投30万、30万。如果甲方追投100万的性质是出资即注入到注册资本中,只是还未办理工商变更的,则甲在最终分红时应该按照70%进行分红;如果甲方追投100万的性质是资本公积,也就是股权溢价而形成的,甲方最终只能按照40%分红。这个利润分配的差别看出来了吗?
法院在国电南宁公司、国电集团与广西中稷电力一案中认为“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否资本公积,要根据投资者投入资金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作出判断,如果其是作为超出注册资本的股本溢价投入,可以认定作为资本公积的目的投入,而如果其是以登记为注册资本为投入目的,在尚未完成登记时,不应作为资本公积。
如何确定投资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
在上述案件中,国电集团提供了三方关于投资项目的总体资金规划,用以表明各股东同意逐步增资,对于我们企业来说,最好的办法是拟定明确的书面协议。
超出部分属于借款还是股东权益?
这关系到返还超出部分是否涉及抽逃出资。
还是上述假设,假设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持股比例为40%、30%、30%,原本甲方出资40万即可,但公司发展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大,甲方给了公司100万,财务上原始凭证为资本公积,其他股东也认可。如果股东主张要求返还这个100万,无法得到支持,如果公司已经返还了100万,则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如果甲方主张100万为借款,股东需要提供借款成立、还款约定、支付方式、利息计算等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这还关系到一股二卖时,股权转让什么时候生效。
还是上述假设,假设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持股比例为40%、30%、30%,原本甲方出资40万即可,但公司发展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大,甲方给了公司100万。如果甲方把股权和100万先转让给A,但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然后再把股权和100万再转让给B,但是办了工商变更。甲方一女二嫁的情况下,谁才能最终获胜呢?如果100万是借款,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即可生效,甲方与A的协议有效,甲方再转让给B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如果100万是股权,则股权转让要符合法定程序,股权转让的生效是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变更,甲方与A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未生效。
股东实际投资超出认缴资本的,超出部分是属于出资、资本公积或是借款,还需要结合股东投资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论作为哪一方,拟定明确的书面协议无疑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