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持股股东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这是严绿臆律师的第5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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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股,是相对于直接持股而言的,如下图中,A和乙对甲公司的持股方式即直接持股,B通过乙来持股甲公司,即间接持股。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石。
A和乙作为直接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没有障碍的;但如果乙不行使股东知情权,那B作为间接持股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股东权利,而公司法里并没有间接股东的概念,所以间接持股股东一般不能穿透行使股东知情权。
如果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间接持股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间接持股的载体不同,法院的态度不同。
对于通过有限合伙持股的,上海二中院在(2019)沪02民终9725号一案中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确认了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知情权之诉。
我们在《有限合伙人可越过普通合伙人直接起诉底层融资方吗?》一文中的案例也是根据这条规定来维护其权利的。
而对于通过有限公司持股的,股东虽然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该诉是基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董监高未能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这个情形吗?且若无法行使基础的知情权之诉,又如何获得董事、高管可能违反规定导致公司损失的证据呢?
虽然目前未能查到相关案例,但我认为可以通过派生诉讼来行使相关权利,否则权利的救济将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死循环。
为了保障股东知情权的顺利行使,间接股东在接受间接持股安排时最好将行使股东知情权写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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