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予与继承,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严绿臆律师的第60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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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如果是股东将股权赠予股东以外的人,假设赠予股东的直系亲属,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法院认为股权赠予因具有无偿的特性,不同于股权转让,正因为其不存在对价关系,所以也不存在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因此,股权赠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向公司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但更多的法院持不同意见,这一意见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股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设立出资,二是股权转让,受赠予股东并非为公司的认缴出资人,其依据《股权赠予协议》主张享有股权的方式应为股权转让,故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我认为从公司法71条的条文意思出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转让并不限定于有偿转让,没有排除无偿转让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之间的信任为基础,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转让,一旦有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想要加入,都应优先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这也是立法的目的。所以即使是赠予给股东的直系亲属,其他股东仍应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这似乎和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存在矛盾,生前赠予,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去世后继承,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章程有相反规定)。我认为这是由于立法的侧重点不同,股东在能够自由表达意思时,不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破坏公司的人合性;但在股东去世后,更侧重于补位,特别是在仅有2个股东的情况下,一个股东去世,如果不允许继承股东资格,将导致公司变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带来其他风险。

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也是情理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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