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团队严绿臆律师基于其承办的一起涉及股东担保责任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一案,提交了《钟某与丁某、孙某、上海延某公司、上海云某公司、第三人上海吉某公司、上海睿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公证债权文书的撤销》案例分析,通过初审与专家评审,入选《年度案例50佳(律师实务系列)民事·知产卷》。在该案中,法院依据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直接执行委托人钟某的财产。刘晓明、严绿臆律师经过分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深入调查取证、分析后,抓住公证债权文书所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推翻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一审判决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同时,刘晓明、严绿臆律师不满足一审的胜诉结果,提出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更正,二审不仅予以维持一审判决,还对一审“本院认为”表述不当处予以纠正,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案情疑难复杂,历时数年,克服重重难关,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