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本身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但有的股东在清算时,为了逃避责任,通过虚构清算组、编造虚假的清算报告等形式,作虚假清算,注销企业,以达到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上海公司纠纷律师带你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概要: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1(A公司股东)
被告:张某2(A公司股东)
案件背景:
原告与北京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工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99880.38元。但公司一直未支付义务,而且股东还把公司注销了。于是,王某起诉了公司股东
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张某1、张某2对民事判决书确认的99880.38元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获悉该公司已于2021年9月18日注销,且该公司股东张某1、张某2在《清算报告》中,承诺该公司债权债务均已清算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均已结清。但事实上该公司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并且经过法院依法确认,故被告张某1、张某2作为公司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1未作答辩。
被告张某2辩称:
(1)原告主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不能成立。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人存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侵权行为,要求本人承担A公司生效判决书项下义务,没有合法依据。
(2)本人不负有清算责任。清算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清算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债权确认于2021年11月20日,起诉材料、开庭通知及判决送达均采取公告方式。而本人作为小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这一切完全不知情。从判决书可看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中均无本人相关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因A公司自2018年以来几乎没有业务,于2021年决定解散注销。因当时并无已知债权人存在,A公司于2021年8月在北京日报进行了公告通知。本人作为小股东,在清算通知债权人环节,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具有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
本案中,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因民事判决书,王某系A公司的债权人。又由于张某1、张某2系A公司的股东,虽其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清算报告》,称A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通知王某作为债权人进行清算,亦未给付王某相应款项,在申请公司注销时承诺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而进行了注销登记。
张某2虽主张其并未知晓债权人的存在,但其身为公司股东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使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某1、张某2作为公司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总结:
合法清算的重要保障是在清算过程中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真实的记录了清算的过程,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做了清理,对债权债务做了安置,如果编造虚假的清算材料,使清算过程流于形式,使本可以清偿的债务得不到清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使权人利益,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