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合伙中,经常发生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有些损害行为很隐蔽,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带你来看看有哪些是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2003年9月23日,谭某与黎某炜、胡某、黎某林、张某、叶某五人共同成立经某公司。
2003年12月9日经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每亩73330元。
2005年年底,股东在经营中发生矛盾。
2006年2月28日黎某炜以执行董事身份召开第十一次股东会,以60%的简单多数(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公司资产作价出让的议案》。
2006年3月15日召开第十二次股东会,通过《资产转让合同》草案并决定由黎某炜具体操办资产转让事宜。
2006年2月24日天元会计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土地出让金按每亩73330元。后彩某公司以每亩73330元受让了经某公司的土地资产。
黎某芬(妹)、黎某炜(兄)分别是彩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某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某拍卖地块价格说明》,确认2006年经某公司上述拍卖地块平均价格每亩103.72万元。
2007年11月1日,经某公司因未进行2006年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谭某认为经某公司执行董事黎某炜勾结天某会计所法定代表人刘某,低估经某公司土地价格,又低价转让给彩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谭某的股东利益。起诉判令黎某炜、黎某芬及彩某公司返还强占的(依当时市价约1.5亿余元的)与谭某股权比例相应的土地,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谭某,并赔偿当时房屋损失3千余万元。
被告辩称:
(1)谭某对公司财产不享有直接的财产权利,亦不享有对公司财产损失的直接请求权,谭某无权起诉。
(2)黎某炜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1)黎某炜执行董事操纵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与外部形成关联交易低价转让公司资产。黎某炜滥用权利损害了谭某股东利益。
(2)虽然股东会决议有效,但是谭某作为异议股东仍有权对低价转让本公司资产不能返还,谭某仍有权就自己的的股东利益受损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3)黎某炜、黎某芬、彩某公司共同赔偿谭某148839264.5元及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却认为:
(1)谭某主张黎某炜、彩某公司及黎某芬低价转受让案涉资产侵害其利益,其实质是主张黎某炜、彩某公司及黎某芬转让案涉资产侵害经某公司的财产权益,并进而侵害其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
(2)经某公司虽然被吊销,但在公司未进入清算解散程序时,执行董事根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害股东剩余财产权的行为。即使该交易转让价格明显过低,股东也只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寻求救济。
总结:
(1)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执行董事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直接侵害公司利益而不是股东利益,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赔偿。
(2)公司在未进行清算前,股东不能请求赔偿自己间接受损的股东利益,只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寻求救济。
建议如果发生侵害的情况,一定要委托专业的股权律师进行分析,并采取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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